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25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三条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学业考核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四条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它是学生在全日制本科、专科阶段学业水平的凭证。其颁发对象为本、专科全日制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第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在学校修读1年以上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年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条学历、学位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本科或专科),毕(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字章,或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遗失学历学位,不得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一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提供本人籍贯、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真实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他人领取应当出具学生本人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

    第十三条本办法字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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